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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来源:认监处    时间:2017-12-22        浏览次数:

 

365bet官方直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20171222日)

 

1 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

事项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1号主席令,2015年4月24日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2005年8月31日公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 办理方式(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在线办理:“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链接网址http://cefpr.cnca.cn/efpe

在线咨询:http://www.lghsyl.com/html/woyaozixunform/index.shtml

3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云南省内出口食品(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审批。

4 审批主体(实施机构)

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工作,365bet官方直营(以下简称云南局)在国家认监委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具体实施云南省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管工作。

5 办理材料(申请人及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为出口食品(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也称申请单位,不是指自然人(提交申请的个人一般称为联系人)。若为非法人单位,须取得上级法人的授权。包括生产、加工、分选、储存等企业,但不包括纯贸易企业。所申请的出口食品及加工场所应取得工商部门注册,以及依法应当取得的行政许可(如国内食品生产许可、排污许可等)。

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注: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在备案系统中直接填写外,其余材料每种仅需1份,扫描或拍照后作为附件上传到系统中相应位置。其中若证照为复印件的,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扫描上传备案系统;其他附件有电子版的可直接上传,但签字盖章页须打印并签字盖章后,另行扫描上传。

a)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在备案系统中直接填写,格式文件、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见附件C01a

b) 证照

证照(原件)需扫描或拍照后作为附件上传到备案系统中相应位置。证照若为复印件,请在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扫描或拍照后作为附件上传备案系统。

b1) 申请单位生产场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名称、企业住址须与申请书填写的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一致,经营范围须包含本次申请的出口食品。若生产场所为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还须提交上级法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提交的相关证照应年检合格。

b2) 申请单位生产场所依法应当取得的行政许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许可、排污许可、保健品产品批准、保健品生产卫生许可等。注意证照所载明的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应与申请书生产地址一致,批准范围应包含本次申请的出口食品。

b3) 当生产组织形式涉及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时,如合作生产、租赁/承包生产、委托加工、外包加工等,还应当提交有关单位的证照和许可文件复印件及相应合作协议,各有关方均须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申办。其生产组织形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必须能控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必须符合生产组织形式、覆盖产品全过程,各环节都必须能满足要求,特别是必须保证获证后检验检疫部门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c) 符合性声明

申请单位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格式文件参见附件C02,该两文件的签字页须单独打印并签字盖章,扫描或拍照后与相应的电子文档一并作为附件上传备案系统。

d) 体系文件

申请单位现行有效的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相应产品的《危害分析工作单》(可参考示范文本-附件C03a)。危害分析存在显著危害的,需提供相应的HACCP计划。若申请备案的产品属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提供相应的HACCP体系文件(含HACCP计划和危害分析工作单等);获得HACCP认证的企业,仅需提交HACCP认证证书。

所有申请单位都应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人为故意污染风险及可能的突发问题,建立预防性控制措施,必要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申请时需提交《食品安全人为风险识别及预防控制措施清单》(可参考示范文本-附件C04a)或者《食品防护计划》。

e) 随附的图表图片

申请备案产品加工场所的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各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各主要工艺环节实拍照片(照片要能反映各工艺点上的人员、设备、物料、卫生环境等综合状况,另还需一张厂区大门的照片)等相关资料。

注:申请材料中要求随附的“三图”,直观地记录了生产场所的布局、生产工艺、硬件设施配置情况等信息,是评审组之外、不到现场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控制审查的基础材料,因此也是现场评审时需重点核查的内容之一。

厂区平面图(参考示范文本-附件C05a)只需提供示意图(不必严格按比例测绘)即可,要显示厂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相对位置,重点标注水源、厕所、食堂等卫生设施以及厂区周围的外环境,还要标明方位和主风向。

车间平面图(参考示范文本-附件C06a)也只需提供示意图,要能显示工艺流程中各主要工艺环节的位置和设施布局,并重点标注更衣、洗手、工器具消毒等设施,以及人流、物流、汽流。为清楚起见,“三流”通常分别在车间平面图的基础上进行标注:人流图是在车间平面图的基础上标注各岗位人员进入和退出的轨迹;物流图则是在车间平面图的基础上标注从原辅料进入到成品出来的流转轨迹,显示企业是否从工艺流程上保证生产全过程不发生交叉污染;气流图一般是针对有冷凝水产生或对空气清洁有特别要求的场所,也是在车间平面图的基础上标注空气的进出口和流动方向;通常食品企业还应该有捕鼠点示意图和供排水图。

申请材料中提交图片的目的是以实物照片的形式进一步说明各工艺点的情况。应覆盖工艺流程图中全部工序点和厂区大门。“生产工艺关键部位”是指每个工艺点的关键部位,拍照角度应能体现工艺操作特点和卫生状态(远一点拍:最好同时拍到设备、周转器具、操作人员的操作动作和被加工物料),并加注文字说明(与生产工艺流程图的描述文字类似,重在描述工艺动作而不是设备或物料名称。如“原料验收”而不是“原料”)。

f) 产品说明书(参考示范文本-附件C07a

即本次申请备案的所有产品的说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产品名称,应采用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可用括号加注销售商品名称;

②产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包括添加剂的名称及含量,按规定在配料清单中注明;

③产品特性,如水分活度awpH等;

④产品规格,内、外包装的材料及包装形式;

⑤产品的保存方式及保质期,非常温条件下保存的应说明贮藏温度及其他贮存条件;

⑥产品的预期用途,包括产品预期使用者和使用方法(如即食或进一步加工处理后食用等);

⑦产品适用的标准(包括安全卫生质量标准)。

g) 工艺资料(参考示范文本-附件C08a

本次申请备案的每一类出口食品的具体生产加工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工艺描述和关键加工环节技术参数等。需符合以下要求:

①工艺流程图应覆盖原材料进厂至成品检验合格出厂(包括成品储存,必要时包括运输)的全部环节,尽量详细不要遗漏。危害分析应建立在完整、有效的工艺流程基础之上。

②工艺描述是针对工艺流程图表述的加工过程就工艺(加工)条件、控制要求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具体描述,一般采用表格形式,与工艺流程图对应。

③关键加工环节技术参数是对工艺描述中有关热处理条件(热力加工设备、加热时间与温度等)、冷处理条件(速冻设备、温度及时间,冷藏条件等)、其它关键控制点等进行具体描述,是工艺描述的进一步具体说明。

④需验证HACCP体系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提交的产品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应当与HACCP计划和危害分析工作单一致。

h) 三品自查表

即《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自查报告表》(格式文件见附件C09),其签字页须单独打印并签字盖章,扫描或拍照后与相应的电子文档一并作为附件上传备案系统。包括:

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是否包括原辅料卫生要求;生产用原料、辅料是否有检验、检疫合格证,并经进厂验收合格;作为生产原料的动物,是否来自于非疫区,并经检疫合格;规定须来自经检验检疫备案基地(以下简称备案基地)的原料,是否存在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生产出口食品的情况;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所用的饲料、药品是否报备。

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是否包括食品添加剂卫生要求;出口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检验合格证,并经进厂验收合格;食品添加剂是否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制定并有效执行食品添加剂控制程序,做好记录;是否存在擅自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行为。

③备案基地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我国及有关进口国规定,是否严禁使用或存放含禁用成分或成分不明的农业投入品。

④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我国及进口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i)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表

提交《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表》(可参考示范文本-附件C10a)并随主要证明材料。

j) 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通过认证以及内部实验室资质获资质认定的,提供证书复印件。

k) 必要时需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依照有关法规由国家质检总局及国家认监委提出须补充的其他相应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6 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审查细则)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9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附件A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以下简称《安全卫生要求》,附件A2)和所属分类出口食品专项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附件G01G11)。

申请注册产品属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安全卫生要求》之附件3)的,还需同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附件A3)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附件A4)的要求。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还须同时满足我国及输往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本项审批没有数量限制。 

7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备案行政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技术审核(文件审核、现场检查、跟踪检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备案办理时限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或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未能完成整改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承诺办结时限:备案行政审批不超过15个工作日(计算方法同法定办结时限),平均不超过10个工作日。

8 办理流程

本事项采用网上办理方式,实行总时长控制,各环节的材料交接、开始结束时间、经办人员等,均由系统自动登记管理。

8.1 申请

申请人进入备案系统(链接网址http://cefpr.cnca.cn/efpe),注册用户账号并登录,按照系统页面上《企业操作指南》要求填写申请内容并上传相关附件,提交“云南局本部”即完成申请,不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文件。为了提高审核效率,在线提交成功后请致电云南局认监处0871-64631118进行确认。

申请人须在申请材料中提供正确有效的联系方式(如联系人手机号码),并保持开机,以确保有关通知能及时送达。否则,因此造成延误或其他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8.2 受理

云南局认监处按照内部分工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分流到具体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在备案系统中对申请材料(或补正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8.2.1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备案系统会自动给出受理回执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登录备案系统打印受理单;

8.2.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备案系统会自动给出补正通知及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备案系统查看,进行补正后重新提交;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云南局认监处将定期清理并结束该类流程,申请人登录备案系统后会看到相关提示及说明,可在补正后重新提出新申请。

8.2.3 若申请人不符合申办主体资格,申请事项不属于备案范围,或审查发现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属于《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被撤销《备案证明》情形、且间隔期未满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人,备案系统会给出不予受理通知及原因,申请人可登录备案系统打印不予受理通知。

8.3 技术审核

申请受理后,云南局按内部工作规程选派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对申报备案的企业采取直接文件审批或文审+现场检查的审核模式。

评审组进行文件审核后,认为需要补正材料的,在备案系统中一次性填写需要补正的内容,备案系统会自动给出补正通知,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备案系统查看通知,并在3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云南局认监处将定期清理并结束该类流程,申请人登录备案系统后会看到相关提示及说明,可在补正后重新提出新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在备案系统中提出不予备案建议及原因,承办部门在备案系统中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申请人可登录备案系统查看或打印不予备案通知书,也可针对原因整改后重新提交新的备案申请。

需现场检查的,经文件审核符合要求后,评审组与申请人商定现场检查日期。现场检查存在不符合项的,评审组要求企业在合理的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评审组组织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现场检查要求:

1) 企业正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保证不对评审组隐瞒情况、不拒绝检查,保证评审人员不受到人身安全威胁。

2) 除对食品生产硬件设施、人员素质、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状况、生产工艺、原料及产品质量等进行评审外,还要对申请人的证照原件、申请材料中随附各图,以及生产地址、实际生产能力等进行核查。

3) 现场检查结束,评审组向申请人通报评审基本情况、现场检查结论、不符合项及整改要求,并要求申请人在检查记录和不符合项报告上签字确认。

4) 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完成整改后,申请人应及时提交不符合项整改报告并附相关见证材料。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云南局认监处将定期清理并结束该类流程,申请人登录备案系统后会看到相关提示及说明,可在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新的备案申请。评审组在收到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跟踪检查。

8.4 审批

评审组在完成现场检查和不符合项跟踪检查后,在备案系统中提交审核报告和相关材料。云南局相关部门根据内部分工在备案系统中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给出不予备案的理由。

8.5 颁发审批决定(结果名称)

备案系统会根据审批决定自动给出决定文书。同意备案的在备案系统中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点击查看结果样本),备案系统生成备案编号和备案证明电子版;不予备案的,在备案系统中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告知理由。申请人可以登录备案系统查看、打印相关决定文书;对于不予备案的,申请人可针对原因整改后重新提交新的备案申请。

为方便行政相对人,云南局根据申请人需要提供额外的、不属于该行政许可的环节的纸质《备案证明》打印服务。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工作时间持身份证明到云南局认监处(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429 2号楼419室)领取。

8.6 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查询

申请人请登录备案系统(链接网址http://cefpr.cnca.cn/efpe在线查询。

8.7 公开

备案系统同时提供获准备案企业名录的公开查询,网址为:http://cefpr.cnca.cn/efpe/cer/tBzApplyCer/morelist

8.8 变更和重新办理

8.8.1变更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和营业执照信息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云南局报告,进入备案系统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申请书》进行变更申请,云南局在便民的原则下参照8.28.5款进行办理。

《备案证明》变更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单位名称变更须提交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如《核准变更登记企业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前后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排污许可等,下同)复印件。各复印件须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声明与原件一致,扫描上传。

生产地址描述的变更须提交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新旧地址为同一生产企业的证明;变更前后相关证照复印件。各复印件须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声明与原件一致,扫描上传。

8.8.2重新办理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增加或减少备案品种,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应当在变化前进入备案系统进行重新办理申请,云南局视情况在备案系统中予以重新办理,必要时参照8.18.5条程序重新备案。

对准予变更和重新办理的,审批完成后备案系统会对申请人给出审批决定文书,申请人可以登录备案系统查看、打印。

8.9 有效期限和延续备案(即原复查换证)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5年,持证人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从备案系统中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申请材料要求同初次申请(详见第5章)。云南局按照第7章办理时限和8.28.5条的办理流程进行审批。

若备案企业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完成延续备案申请的,因不满足《备案规定》第十三条要求,一律视为新申办对待。有可能造成原《备案证明》到期失效而尚未取得新证明,出现资质断档。如果因此影响出口,有关责任由持证人自负。

9  收费标准

本项审批不收取费用。

10 年度报告

根据《备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和《关于落实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认注函〔2012194号)有关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进入备案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年度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E1)。请打印年度报告封面,经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不按时提交的将按规定扣除企业信誉分,情节严重的或按拒不接受监督管理处理,最严重可直至撤销《备案证明》。

11 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1号主席令,2015424公布,201510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2005831公布,2005121日起施行)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92号令,20171114公布,201811日起施行)

4)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5)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

6)国家认监委关于落实好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HACCP体系认证有效性的通知(国认注〔201357号)

7)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注〔20148号)

8)国家认监委关于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认注〔201420号)

9)《质检总局关于报送行政审批事项备查材料的函》(国质检法函〔2015313号)

12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监督方式、通办范围、预约办理、物流快递

在线办理:“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链接网址http://cefpr.cnca.cn/efpe

办理地点: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429 2号楼419室,365bet官方直营 认监处。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休息。

联系电话(咨询电话):0871-64631118 (带传真)

电子邮箱rzk@ynciq.gov.cn

在线咨询:http://www.lghsyl.com/html/woyaozixunform/index.shtml

投诉举报:http://www.lghsyl.com/html/tsjb/form/index.shtml

监督电话:0871-0871-64631180 监察审计室。

通办范围:全省通办

预约办理、物流快递:本事项属于网上办理+生产场所实地评审,不适用预约办理,不存在物品交递过程。

13 附件 (下载地址http://www.lghsyl.com/cms_upload_file/edit/20171222/1513910869902.zip)

附件A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92号令)

附件A2: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附件A3: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

附件A4: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Rev.4-2003

附件A5: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有关要求的公告(2015年第25)

附件A6: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GBT 27341-2009

附件A7:食品防护计划及其应用指南食品生产企业(GBT 27320-2010

 附件B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卫生审查申请表

 附件C0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2011版)

附件C01a:《备案申请书》填写要求及说明

附件C02: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及《自我评估表》

附件C03a:《危害分析工作单》示例

附件C04a:《食品安全人为风险识别及预防控制措施清单》参考格式

附件C05a:《厂区平面图》示例

附件C06a:《车间平面图》示例

附件C07a:《产品说明书》示例

附件C08a:《工艺资料》示例

附件C09: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自查报告表

附件C10a:《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表》示例

 附件E1: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年度报告

 附件G01: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附件G02: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附件G03: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附件G04: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附件G05: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附件G06: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附件G07:出口脱水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附件G08:出口速冻方便食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附件G09:出口茶叶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附件G10:出口泡菜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附件G11:输日FD菠菜农残控制体系运行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