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进口种苗花卉技术法规共同特点
(1)为确保各国种苗花卉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一般各国都在遵循依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WTO的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来固定本国进境植物检疫监管要求。且各国将根据进口截获情况、国内外疫情的发生动态,动态调整本国植物检疫措施。
(2)一般各国都禁止土壤和带土植物入境,部分国家如欧盟规定出口盆栽植物允许携带维持植物生存所必需的土壤,但前提条件是不得携带进口国关注的有害生物。部分国家允许植物携带介质进口,但对介质品种及其审批程序都设置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要求。
(3)一般各国根据本国资源、有害生物发生情况,通过风险分析提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禁止输入的种苗花卉名单及来自特殊地区关注植物的特殊检疫要求。一般各国都禁止输入有害生物,尤其是检疫性有害生物入境。并且禁止输入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装载容器及包装物。至于具体的禁止输入的或关注种苗花卉名单各国会有所不同,但如玉米等主导粮食作物,以及茄科、葫芦科、禾本科、水果及水果类植物容易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
(4)一般各国都实施进口植物产地检疫制度,即植物出口前,要求出口国官方根据进口国或地方政府要求实施检疫监管,检疫监管方式有日常监管、有害生物监测、出口检疫等,只有检疫监管合格的货物才能出口。
(5)一般进口国都要求出口国对检疫合格的种苗花卉出具符合国际标准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内容要求依各国要求而异。大部分国家要求出口种苗花卉的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日期不得超过出口货物发运前21天,否则无效;但欧盟、加拿大、中国香港等要求为14天。
(6)很多国家实行进境种苗花卉指定口岸入境的管理模式,只有符合要求的口岸才允许进口种苗花卉。各国对进口植物实施口岸检疫和隔离检疫监管,只有经口岸检疫和隔离检疫监管符合要求的植物才能进入市场正常流转。不符合要求的,进口国一般做出除害处理、退运或者销毁处理,同时将不合格情况通报出口国。
(7)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很多国家都建立起植物检疫信息管理系统,详细纪录货物报检、通关、检疫处理等检疫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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